Page 29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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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終局執行與假扣押執行競合。
                                  (三) 終局執行與假處分執行競合。

                                  (四) 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之競合等四種類型 (陳榮宗,保
                                       全執行與執行之競合,月旦法學教室第 20 期)。

                             二、依目前法院執行實務上見解,若所涉數執行程序具有相同目的
                                  而可併存,應可允其併存存在;但若各執行程序彼此目的不

                                  同且互不相容者,則不得併存。而採終局執行優先原則,茲
                                  分述如下:






                                  依本案例所示,甲所有之 X 土地最先遭其債權人 A 銀行以金

                             錢債權為終局執行,再有 B 公司為假處分執行 (非金錢),最後 C
                             銀行為假扣押執行 (金錢)。此案已觸及上開強制執行競合類型中

                             之 (二)、(三)  種類型,即終局執行與假處分執行競合,終局執行
                             與假扣押執行競合。


                             一、終局執行與假處分執行競合

                                  首就 A 銀行先為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與 B 公司後為之假處分

                             執行競合情形,依目前實務係採終局執行優先,認為終局執行既已
                             先為執行,嗣後,自不得再為假處分。按假處分之效力僅在禁止債

                             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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