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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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偕乙向 A 銀行辦理貸款甲為借款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其後該
貸款因逾期未繳,A 銀行向甲戶籍所在地之 T 地方法院對甲及乙聲請
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嗣 A 銀行提出 T 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向 Y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甲所有
位於 Y 法院轄區之不動產,在該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 A 銀行得知債
務人甲在 T 市某公司工作;提出前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向
T 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甲於 T 地方法院轄區之薪資債權。
Q1:如 A 銀行主張 T 地方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調
閱支付命令卷宗後執行。T 地方法院就 A 銀行強制執行之聲請,
會如何處置?
Q2:設 A 銀行發現甲之不動產因抵押權設定金額頗高,可分配金額甚
少,在該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現乙也在 T 市工作;復提出前
開執行名義影本,向 T 地方法院聲請執行乙於 T 地方法院轄區之
薪資債權,T 地方法院是否會准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
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
為執行行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 1、3、4 項之規定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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