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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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案例債權人 A 銀行持執行名義影本向 T 法院對連帶保證人
乙於 T 法院轄區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受聲請之 T 法
院係原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依法應向該法院民事庭調閱支
付命令卷宗查明是否屬實,若確實無誤,即應依法執行。另 T
法院應向 Y 法院調閱卷宗查明是否確有執行名義正本提出於
該法院進行執行程序。至於本案例 Q1 之情形,係同一債權人
對於同一債務人所為,與本案情形尚屬有間 (司法院 (74) 廳
民二字第 162 號函、高等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案第 3 號參照)。
同一債權人,對於同一債務人以同一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時,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域時,標的物
所在地之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惟債權人僅得向其中「一」法院聲
請,且於債權人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管轄法院即屬
確定;如於執行程序繫屬中債權人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
時,亦僅得於原執行程序中以追加執行的方式聲請執行法院囑託他
法院執行,非得於他法院另啟執行程序,俾免超額查封,影響其他
債權人公平受償。
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依法院實務上見解,債權人得對連
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之權,不
生重複執行的情形。就此問題,債權人不論是在 Q1 或 Q2 的情
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追加執行的方式,請求原執行法院囑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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