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303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案例債權人 A 銀行持執行名義影本向 T 法院對連帶保證人

                                  乙於 T 法院轄區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受聲請之 T 法
                                  院係原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依法應向該法院民事庭調閱支

                                  付命令卷宗查明是否屬實,若確實無誤,即應依法執行。另 T
                                  法院應向 Y 法院調閱卷宗查明是否確有執行名義正本提出於

                                  該法院進行執行程序。至於本案例 Q1 之情形,係同一債權人
                                  對於同一債務人所為,與本案情形尚屬有間 (司法院 (74)  廳

                                  民二字第 162 號函、高等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案第 3 號參照)。








                                  同一債權人,對於同一債務人以同一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時,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域時,標的物

                             所在地之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惟債權人僅得向其中「一」法院聲
                             請,且於債權人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管轄法院即屬

                             確定;如於執行程序繫屬中債權人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
                             時,亦僅得於原執行程序中以追加執行的方式聲請執行法院囑託他

                             法院執行,非得於他法院另啟執行程序,俾免超額查封,影響其他
                             債權人公平受償。

                                  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依法院實務上見解,債權人得對連

                             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之權,不
                             生重複執行的情形。就此問題,債權人不論是在 Q1 或 Q2 的情

                             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追加執行的方式,請求原執行法院囑託他


                                                                                                 ║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