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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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結果,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當 B 銀行以聲明參與分配方式聲請執行者,如 A 銀行於執行

                                  程序中撤回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被撤銷而消滅時,因參與分配
                                  僅具附隨性無獨立性,則 B 銀行之參與分配即失所附麗,其

                                  效力亦隨之消滅,參與分配之聲明亦隨執行債權人之撤回而一
                                  併脫離執行程序,而遭一併徹回的命運。

                             二、當 B 銀行以雙重聲請執行方式聲請者,因併案執行獨立發生
                                  查封效力,且為另一獨立之執行程序,並溯及於先執行「聲

                                  請」時發生查封效力,不受被併案之先執行程序的影響;故當
                                  A 銀行於先執行程序中撤回強制執行或其強制執行因故被撤銷

                                  而消滅時,則 B 銀行後併案執行之潛在查封效力即告顯現,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繼續執行 B 銀行後聲請併案之強制執
                                  行程序。








                                  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後,發現債務人之財產已為

                             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查封在案時,基於取得強制執行之程
                             序主動權,節省強制執行成本與人力,及避免因先執行債權人於先

                             執行程序中撤回強制執行或其強制執行因故被撤銷而消滅時,同遭

                             一併撤回之命運,後聲請執行之債權人自以具獨立性及查封效力之
                             雙重聲請執行的方式聲請執行,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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