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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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第 294 頁第 (4)  點參照)。因此,執行法院會駁回對於 A
                            銀行是項聲請。







                             甲於民國 (下同) 95 年間向 A 銀行借款,並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
                         抵押權予 A 銀行,嗣因甲未依約還款,A 銀行於 99 年間聲請拍賣該土
                         地。

                         Q1:設甲於 98 年間將上揭土地出租予乙興建透天厝乙棟。因該土地

                              有租賃權存在,經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A 銀行遂聲請併付拍賣
                              乙之透天厝。執行法院是否會准許?
                         Q2:設甲於 90 年間在上揭土地上興建未保存登記建物乙棟並出租予

                              乙使用,嗣於 95 年間向 A 銀行借款並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 A 銀
                              行。後甲未依約償還借款,A 銀行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法院聲請

                              對上揭土地為強制執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A 銀行以上開租
                              賃契約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影響其抵押權之行使,聲請執行法院除
                              去甲乙間之租賃關係及聲請併付拍賣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執行法

                              院是否會准許?















                        一、為避免單獨拍賣土地,造成土地及建物非由同一人所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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