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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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查封建物時未發現債務人有出租情形,故拍賣公告以
「拍定後點交」為拍賣條件。至拍定後,始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其於查
封前基於租賃關係占有拍賣標的物,嗣經執行法院查明,該租賃關係
於抵押權設定後,查封前成立。此時,拍定人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是
否會准許?
一、法院拍賣公告載明不點交的案件,執行法院無義務點交給拍定
人。而現行法院對於不動產的點交、不點交之認定,除基於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外,主要認定是否點交之時點
係以「查封當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
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
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與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
二、換言之,執行法院就查封時占有實際情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點之規定予以認
定查封之不動產是否點交而為拍賣。在法院執行實務上,不
動產拍賣過程中造成不點交的情形大都是因租用、占用未被
排除所致。
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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