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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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查封建物時未發現債務人有出租情形,故拍賣公告以
                         「拍定後點交」為拍賣條件。至拍定後,始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其於查

                         封前基於租賃關係占有拍賣標的物,嗣經執行法院查明,該租賃關係
                         於抵押權設定後,查封前成立。此時,拍定人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是
                         否會准許?
















                        一、法院拍賣公告載明不點交的案件,執行法院無義務點交給拍定
                            人。而現行法院對於不動產的點交、不點交之認定,除基於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外,主要認定是否點交之時點
                            係以「查封當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

                            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
                            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與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

                        二、換言之,執行法院就查封時占有實際情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點之規定予以認

                            定查封之不動產是否點交而為拍賣。在法院執行實務上,不
                            動產拍賣過程中造成不點交的情形大都是因租用、占用未被

                            排除所致。
                        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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