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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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能過問 (92 年司法院第 4 期提存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
                                 第 9 則高雄地方法院 (70)  廳民三字第 0291 號司法院第

                                 二廳研究意見、新竹地方法院 (78)  廳民一字第 935 號民
                                 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 7 輯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

                                 照)。








                            在實務上,時有債權銀行就其債權全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

                        定,並依該裁定提供擔保後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執行。而後或與
                        債務人和解或因行使抵銷權等因素,導致最後本案勝訴判決所示之

                        債權金額較所保全之請求金額為少。而依提存法規定之文義及最高
                        法院判例意旨所稱之「債權人本案已獲全部勝訴確定」係指假扣押

                        之債權額與本案請求之債權額相同者而言,倘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
                        額與本案請求之債權額為多,法院提存所自不應准許債權人取回提

                        存擔保金之請求。
                            關於執行名義在假扣押之前已取得是否得領回提存擔保金之議

                        題,司法院與最高法院就此一問題有不同見解,兩者間所以有如此
                        大之差異主要原因是:

                            司法院係從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之損害賠償預定性的本質為論

                        據,認為假扣押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既已因確定之執行名義而
                        存在,債務人並未因債權人依假扣押對其權利所加之限制而更受有

                        損害,故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提供之提存物無受賠償之權利,從而債
                        權人自得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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