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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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假扣押裁定聲明參與分配:所謂參與分配係指有執行
                                  名義之債權人利用他人之金錢請求強制執行程序,就拍

                                  賣所得金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比例平均
                                  分配受償。假扣押亦係金錢債權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得做為執行名義,故 A 銀行自得以
                                  假扣押裁定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8 條參照)。本案例,甲之土地業已拍定,且經執行
                                  法院指定期日分配案款在即。然此際 A 銀行若欲以假扣

                                  押裁定聲明參與分配,除須聲請假扣押裁定外,尚須辦
                                  理擔保金提存及聲請假扣押執行等程序,在時效上恐會

                                  逾越分配案款之時機。再者,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

                                  額,執行法院應提存之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參照)。故
                                  債權人 A 銀行聲請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後,尚須俟假扣
                                  押所保全之債權,獲得本案勝訴確定判決或取得其他終

                                  局執行名義後,始得就該提存之分配金額受償 (最高法院

                                  86 年度臺上字第 1480 號判決參照)。
                            (三) 1.  假執行制度之目的,乃在防止敗訴當事人提起無益之

                                    上訴,加強對權利人之保障,使權利人能早日實現其
                                    權利 。簡易訴 訟制度之 目的,亦 在謀求訴 訟迅速 終

                                    結,儘速實現權利人之權利。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審判法院應依職權免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以發揮假執行制度及簡易訴訟制度之功能 (民事
                                    訴訟法第 389 條、第 427 條第一項參照)。至於通常訴

                                    訟程序,因該訴訟之案情往往較為複雜,性質上不適
                                    於由法院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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