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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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假扣押裁定聲明參與分配:所謂參與分配係指有執行
名義之債權人利用他人之金錢請求強制執行程序,就拍
賣所得金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比例平均
分配受償。假扣押亦係金錢債權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得做為執行名義,故 A 銀行自得以
假扣押裁定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8 條參照)。本案例,甲之土地業已拍定,且經執行
法院指定期日分配案款在即。然此際 A 銀行若欲以假扣
押裁定聲明參與分配,除須聲請假扣押裁定外,尚須辦
理擔保金提存及聲請假扣押執行等程序,在時效上恐會
逾越分配案款之時機。再者,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
額,執行法院應提存之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參照)。故
債權人 A 銀行聲請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後,尚須俟假扣
押所保全之債權,獲得本案勝訴確定判決或取得其他終
局執行名義後,始得就該提存之分配金額受償 (最高法院
86 年度臺上字第 1480 號判決參照)。
(三) 1. 假執行制度之目的,乃在防止敗訴當事人提起無益之
上訴,加強對權利人之保障,使權利人能早日實現其
權利 。簡易訴 訟制度之 目的,亦 在謀求訴 訟迅速 終
結,儘速實現權利人之權利。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審判法院應依職權免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以發揮假執行制度及簡易訴訟制度之功能 (民事
訴訟法第 389 條、第 427 條第一項參照)。至於通常訴
訟程序,因該訴訟之案情往往較為複雜,性質上不適
於由法院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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