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277

一、本案例甲名下所有之房屋乙棟、汽車乙輛,均向 A 銀行辦理
                                  房屋及汽車抵押借款,並邀乙為連帶保證人且甲乙二人均欠

                                  A 銀行信用卡帳款。準此,依貸款種類分述 A 銀行對甲與乙
                                  取得何種執行名義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乙二人之

                                  財產。

                             (一)房屋抵押借款

                                1.  基於 A 銀行與甲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與乙間之連帶保證契

                                   約,對甲乙二人提起清償 (返還)  借款之民事訴訟,取得強制
                                   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確定之終局判決;或依民事訴訟

                                   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甲乙二人核發支付命令,取得強制執
                                   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兩種執行名義。

                                2.  基於 A 銀行與甲間所訂定的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依民法

                                   第 873 條、第 89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之規定,就抵押權
                                   擔保標的不動產;即甲所有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聲請拍賣抵

                                   押物裁定,取得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法院為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的執行名義。

                                3. A 銀行尚得以甲乙共同簽具之本票,依票據法第 123 條向法
                                   院聲請准予對甲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的執行名義。

                             (二)汽車抵押借款


                                1.  基於 A 銀行與甲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與乙間之連帶保證契
                                   約,對甲乙二人提起清償 (返還)  借款之民事訴訟,取得強制

                                   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確定之終局判決;或依民事訴訟


                                                                                                 ║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