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280
合時,兩者均屬有效之執行名義 (學者張登科、楊與齡、陳榮
宗、陳計男先生等)。因兩者所示之給付請求權既屬同一,債
權人經其中一執行名義執行受償後,他執行名義之給付請求
權亦同歸消滅。
二、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係採「審判與執行分離原則」及「判
決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主義」,亦即強制執行所欲實現私法
上的請求權,完全以執行名義所示者為準,執行法院不介入
實體法律關係之判斷。本案 A 銀行所持確定之本票裁定與判
決兩執行名義是否為表彰同一請求權之執行名義,非執行法
院所得判斷之事項。依目前實務上見解,如 A 銀行同時持以
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甲乙二人不同的財產為執行時,如其中一
執行名義因執行受償而滿足其債權時,他執行名義之給付請
求權則同歸消滅。倘 A 銀行有雙重受償的情形時,甲或乙則
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規定,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執行名義依得執行之範圍,可分對人之執行名義與對物之執行
名義,前者可執行債務人之全部責任財產,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
執行判決、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依民事訴
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等;後者僅可執行債務人之特定財產,
如拍賣抵押物裁定、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動產抵押契約書等。
執行名義依得執行之對象,可分對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與對非
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