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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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執行名義即強制執行之依據,乃表彰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有一定適於強制執行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法院運用國家之強
制力,命債務人為給付之公文書。係據以開始民事強制執行
之憑證,債權人取得有了執行名義後,方可持之向執行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已經確定之權利 (耿雲卿,強制執行
法釋義)。
二、執行名義的要件:一、形式要件:(一) 須為公文書。(二) 須
表明強制執行之當事人。(三) 須表明執行事項。二、實質要
件:(一) 須命債務人為給付。(二) 給付之性質須適於強制執
行。(三) 給付之內容須合法、可能、確定。
三、執行名義之種類,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得依當事
人之合意創設法律所定以外或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法律所定
之執行名義種類即「執行名義法定原則」。茲以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六種有執行名義為軸,就催收實務上常
見之數種執行名義有關其性質、適用對象、取得方式、聲請
執行,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等以下表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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