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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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債權人 A 銀行對債務人甲之請求金額為 25 萬元,
                                          依法本案之訴訟程序依上述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3.  然債務人甲復對該判決提起上訴,阻撓判決之確定。
                                          是時債權人 A 銀行得以該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

                                          義[如有命預供擔保者 (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參照),
                                          於提供擔保後],依假執行程序,在分配日前,逕向

                                          執行法院聲請併案執行甲之土地或對該土地拍賣所得
                                          之案款聲請執行 (最高法院 17 年抗字第 38 號判例要

                                          旨參照),就該土地之拍賣價金於 B 銀行受償後之餘額

                                          受債權之清償,俾免甲於分配期日後旋即領取剩餘款
                                          項。








                                  債務人之財產業經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在案,債權人因債務人對
                             判決提起上訴而未能確定,致未取得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如債權人以假扣押裁定參與分配,除須聲請
                             假扣押裁定外,尚須辦理提存、假扣押執行等程序,在時效上恐會

                             遲誤參與分配案款之時機。有關財產權訴訟,所為被告債務人敗訴
                             之判決,經審判法院宣告假執行者,縱該判決在上訴中,債權人仍

                             得以該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逕向執行法院聲請併案強制
                             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並就該財產拍賣所得之價金與他債權人共同受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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