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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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B 銀行以 50 萬元債權強制執行,且業以 120 萬元拍定 (土地增值稅
                         為 5 萬元),並經執行法院指定期日分配案款在即。A 銀行此時如欲就

                         該土地之拍賣案款於分配期日前就 B 銀行受償後之餘額分配,應採何
                         種方式進行較屬可行?
















                        一、所謂「假執行」係指財產給付之勝訴判決在未確定前,先為

                             終局執行而言。給付判決原則上須於確定時始有執行力,故
                             判決勝訴之一方須待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為避免敗訴之一方藉由上訴制度,濫行上訴,拖延訴訟阻止

                             判決之確定,進而行脫產之實,致損及債權人權利,法律特
                             別訂定於判決確定前即得進行強制執行之假執行制度。賦予

                             給付判決之判決主文中有准予原告假執行之終局判決尚未確
                             定者,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而得做為聲請強制執

                             行之執行名義。而所謂「假」執行者係指「先為」執行的意
                             思。雖說是「先為」,但事實上則是終局的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有其風險存在。某些財產一經執行就難以回復,

                             例如在拆屋還地訴訟中,若被告一審敗訴,原告聲請假執行
                             將房屋拆了,未料被告二審勝訴,將一審判決廢棄,原假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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