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281
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前者如:確定之終局判決、確定之支付命
令、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和解或調解筆錄、假扣押裁定等;
後者如:假處分裁定。
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之結果是否實現債權,可分為終局執行與
保全執行之執行名義,前者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宣告假執行之判
決、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和解或調解筆錄等;後者如:假
扣押裁定、假處分裁定等。
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係採「審判與執行分離原則」及「判決
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主義」。當發生「執行名義競合」的情形時,
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如執行債權人有過當執行或有雙重受償
之慮時,執行債務人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
資救濟。
5 年前甲就其所有位於 W 市的房地向 A 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並
邀友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借貸雙方除簽訂借款契約及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外,甲與乙並共同簽發付款地為 W 市之本票乙紙予 A 銀行收執。
甲貸款後繳款正常,期間均無遲繳紀錄,未料於 2 個月前突然停止繳
款。A 銀行旋即對甲與乙進行催索及調取該案之相關資料,本案之催
索情況及所得到的資料如下:
一、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甲乙二人的聯絡電話均已異主或無效,經派員
至抵押擔保標的房屋現場查訪,並詢問鄰居及管理人員得知該屋
一直空置,甲從未住此,判斷該屋應為甲投資購買。
二、經調取甲乙二人之戶籍謄本得知甲戶籍原在 X 市但已於 3 年前出
境,至今無入境紀錄;其戶籍已被遷出國外。乙目前戶籍在 Y 市
║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