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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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前者如:確定之終局判決、確定之支付命
                             令、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和解或調解筆錄、假扣押裁定等;
                             後者如:假處分裁定。

                                  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之結果是否實現債權,可分為終局執行與

                             保全執行之執行名義,前者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宣告假執行之判
                             決、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和解或調解筆錄等;後者如:假

                             扣押裁定、假處分裁定等。
                                  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係採「審判與執行分離原則」及「判決

                             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主義」。當發生「執行名義競合」的情形時,
                             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如執行債權人有過當執行或有雙重受償

                             之慮時,執行債務人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
                             資救濟。







                                   5 年前甲就其所有位於 W 市的房地向 A 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並
                              邀友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借貸雙方除簽訂借款契約及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外,甲與乙並共同簽發付款地為 W 市之本票乙紙予 A 銀行收執。
                              甲貸款後繳款正常,期間均無遲繳紀錄,未料於 2 個月前突然停止繳
                              款。A 銀行旋即對甲與乙進行催索及調取該案之相關資料,本案之催

                              索情況及所得到的資料如下:
                              一、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甲乙二人的聯絡電話均已異主或無效,經派員

                                   至抵押擔保標的房屋現場查訪,並詢問鄰居及管理人員得知該屋
                                   一直空置,甲從未住此,判斷該屋應為甲投資購買。
                              二、經調取甲乙二人之戶籍謄本得知甲戶籍原在 X 市但已於 3 年前出

                                   境,至今無入境紀錄;其戶籍已被遷出國外。乙目前戶籍在 Y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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