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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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相對人自應就其「有」買賣事實或買賣契約為真正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但若債權人一方面主張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不可能有買賣之事
實,一方面又主張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之買賣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而無效為由,而對債務人及其相對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之訴時,債權人應負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之舉證責任。
故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脫產之嫌時,得對債務人及其相對人
提出毀損債權罪之刑事告訴,債權人可藉由刑事訴訟中通緝、隔別
訊問、刑罰等制度,促使債務人出面處理其債務並釐清事實真相。
俟於取得刑事判決後,以該刑事判決做為間接證據,再行提起確認
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以盡舉證責任。
債務人甲因向 A 銀行借款逾期未為清償,A 銀行持與債務人甲間
之消費借款契約書及借據帳單等為證據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
Q1:訴訟中甲抗辯該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上的印文係為第三者盜用其印
章所盜蓋,否認該貸款非其所借,試問有關盜用其印章之事實由
何人負舉證責任?
Q2:訴訟中甲抗辯該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上的簽名係為第三者偽造,非
其所簽,否認該貸款非其所借,試問有關偽造簽名之事實由何人
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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