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253

人及其相對人自應就其「有」買賣事實或買賣契約為真正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但若債權人一方面主張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不可能有買賣之事
                             實,一方面又主張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之買賣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而無效為由,而對債務人及其相對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之訴時,債權人應負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之舉證責任。
                                  故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脫產之嫌時,得對債務人及其相對人

                             提出毀損債權罪之刑事告訴,債權人可藉由刑事訴訟中通緝、隔別
                             訊問、刑罰等制度,促使債務人出面處理其債務並釐清事實真相。

                             俟於取得刑事判決後,以該刑事判決做為間接證據,再行提起確認
                             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以盡舉證責任。







                                   債務人甲因向 A 銀行借款逾期未為清償,A 銀行持與債務人甲間
                              之消費借款契約書及借據帳單等為證據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

                              Q1:訴訟中甲抗辯該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上的印文係為第三者盜用其印
                                   章所盜蓋,否認該貸款非其所借,試問有關盜用其印章之事實由
                                   何人負舉證責任?

                              Q2:訴訟中甲抗辯該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上的簽名係為第三者偽造,非
                                   其所簽,否認該貸款非其所借,試問有關偽造簽名之事實由何人
                                   負舉證責任?









                                                                                                 ║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