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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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執行處分撤銷的情形發生。而後者則可避免此一情況。
                        四、而所謂反訴,乃指於本訴訴訟程序中,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
                             確定之人就與本訴有相牽連關係之他項請求為標的而提起之

                             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參照),其性質上屬於獨立之
                             訴訟。反訴制度係為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之目的而

                             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
                             地位而已 (最高法院 69 年臺抗字第 366 號判例參照)。即本案

                             訴訟的原告=反訴被告;本案訴訟中的被告=反訴原告。反
                             訴除須具備一般訴訟要件外,尚須具備下列特別限制要件 (民

                             事訴訟法第 260 條參照):

                             (一)  係利用本案訴訟之訴訟審理程序,而與本案訴訟合併審
                                  判所提起之訴。
                             (二)  反訴性質上屬於「獨立之訴」,並非對於本訴提出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受影響。

                             (三)  須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非意圖
                                  延滯訴訟所提起。

                             (四)  反訴須與本訴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且法律無禁止反訴之
                                  規定。

                                  例如:對依一般訴訟程序之訴,不得提起應依人事訴訟
                                  程序之反訴;對依公示催告程序之訴,不得提起應依一

                                  般訴訟程序之反訴。
                                  但在本訴與反訴均為金錢債權訴訟時,如本案訴訟已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而反訴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此際
                                  本 案訴訟法 院應准許 反訴之提 起。而無 民事訴訟 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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