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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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
之表示而言。而「故意」與「非真意」則純屬法律行為當事
人間內心意識活動之一種狀態,實甚難有直接證據可資證
明。
二、此際債權人可對債務人及其相對人先提起刑事告訴,由檢察
官或法官依隔別訊問 (民事訴訟法無此規定) 之方式發現真
實,再以此刑事調查證據之結果為間接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以盡舉證責任。實務上,債權人對於有脫產之嫌之債務人多
以刑法第 356 條毀損債權罪之規定提出刑事告訴,一方面,
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在刑事偵查或審判期間雙方取得和
解時,告訴人得撤回告訴,進可攻退可守。再方面,債權人
可藉由刑事訴訟中通緝、隔別訊問、刑罰等制度,促使債務
人出面處理其債務並釐清事實真相。
三、本案例 A 銀行可於告訴期間內對甲、乙先行提起毀損債權罪
之刑事告訴,於取得刑事判決後,以該刑事判決做為間接證
據,提起確認甲、乙間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
以盡舉證之責。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中,倘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間買賣契約欠缺成立要件,或否
認買賣行為事實存在,或否認該買賣契約為真正主張,此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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