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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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相關案例解析






                             債權人 A 銀行對於債務人甲有一筆消費借貸債權,取得執行名義
                         後,A 銀行將其對甲的不良債權讓與 B 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稱 B 公

                         司),B 公司又將該債權讓與 C 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稱 C 公司),C 公司
                         再將該債權讓與 D 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稱 D 公司)。

                         Q1:B、C 公司均未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甲,D 公司得否將三次債權
                             讓與事實載於一存證信函一併通知甲,並以債權人之身分聲請對
                             甲強制執行?

                         Q2:D 公司持原債權人 A 銀行對債務人甲之執行名義,主張已自 A 銀
                             行處受讓債權,惟未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資料,對債
                             務人甲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以執行命令命補正,D 公司具狀聲

                             明異議主張其「以受讓人之身分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行使債
                             權,已足使債務人得知債權讓與之事實,兼有通知之效力」,而
                             認其已踐行通知之義務,是否有理由?如未補正,執行法院得否
                             駁回 D 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

                         Q3:設債務人甲於民國 (下同) 95 年 6 月 3 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於債權人 A 銀行,並貸得新臺幣 500 萬元。嗣因甲未依約

                             清償借款,A 銀行將該不良債權讓與 B 公司。嗣 B 公司持確定判
                             決對甲聲請強制執行,然該抵押權未變更登記為 B 公司,於分配
                             拍賣價金時,B 公司是否得優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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