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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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相關案例解析
借款人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天地公司) 於民國 (下同) 85 年
間向債權人 A 銀行借款新臺幣 (下同) 1,000 萬元,並以甲為連帶保證
人,然天地公司自 87 年未依約清償借款,債權人 A 銀行爰向法院訴
請對借款人天地公司及連帶保證人甲請求連帶給付上揭欠款,並對借
款人天地公司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受償部分債權 400 萬元,而斯時天
地公司及甲名下已無財產,A 銀行乃於 88 年就不足受償之債權額 600
萬元取得債權憑證並轉銷呆帳在案。
嗣 A 銀行於 99 年將上揭債權委託予 B 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稱 B 公
司) 續對連帶保證人甲進行催索。經查,甲於 95 年死亡,留有遺產房
屋乙棟及其座落基地;由其繼承人子乙、女丙及配偶丁等三人繼承,
且繼承人等就該房地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各取得應有部分三分之
一後,即將該房地出售與第三人。【按:甲男死亡時其房地價值 (遺產
總額) 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為 450 萬元】
復查繼承人乙、丙、丁等三人當時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債權人 A 銀行持該債權額 600 萬元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對甲之繼承
人乙之薪資為強制執行,案經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在卷;乙於執行
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註 1)。
Q1:乙主張其應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及第 4 項之規
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同時以其繼承所得之房地
業已 移轉他人, 所得價金亦 已花用殆盡 不復存在; 且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並無準用民法第 1148 之 1 條第 2 項之規定為由,
請求法院撤銷 A 銀行對其薪資之強制執行。
Q2:乙主張以甲死亡時遺產總額之三分之一,即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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