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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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均應受拘束 (消債條例第 67 條規定參照)。清算則更無
債權人同意與否之問題。
二、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消債條例第 71 條、第 137 條第 2 項乃
明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受影響。因此,在
更生程序,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
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在清算
程序,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
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及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
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均有效力。但不因此影響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
三人之權利 (消債條例第 71 條、第 137 條規定參照)。
三、因此,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
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並不因法院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或債務
人已履行更生方案獲得免責後,甚或在清算程序債務人已獲
得法院免責裁定確定時而受影響。債權銀行仍可選擇對其他
共同債務人、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聲請拍賣第三人提供設定
抵押擔保之不動產。
一、更生方案如減免債務人一部分債務,債權人勢必遭受損失。
此際,如使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同
減免其責任,債權人勢必阻撓更生方案之可決,以保障自身
權益,此與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之立法目的
相違。 基此,在 更生程序 ,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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