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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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聲請更生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逾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甲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

                              權人 A 銀行持原於協商前或協商毀諾後,聲請更生前取得之民事確定
                              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已對甲取得之執行名義對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是否會准許?


















                                  實質上,更生程序為破產法上和解之特別程序,其宗旨在促使

                             債務人自力更生,藉由法院之職權調查,將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透明
                             化,減輕其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條件,藉由法院

                             之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者,除消債條例另有規定諸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
                             義務之費用外 (消債條例第 55 條規定參照),已申報之債權未清償

                             之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導
                             致,並不當然免責外,不需要法院下任何裁定,均視為消滅,是為

                             當然免責 (消債條例第 73 條規定參照)。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清
                             償債務後,而獲重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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