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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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多家銀行帳款,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與最大債
                         權銀行協商成立,並經該管法院審核裁定認可在案。而後甲未依前置

                         協商協議書所載之債務清償方案還款,其中一債權人 A 銀行提出上揭
                         協議書及法院認可之裁定為執行名義,主張甲未依協議書所載之債務
                         清償方案還款,依協議書第 5 條:「所有優惠條件取消,未到期部分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
                         對債務人訴追」之規定,聲請執行原契約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並提出原契約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欠款明細、借據等證明文
                         件,試問 A 銀行強制執行之聲請是否合法?


















                        一、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擴張,消費者負
                             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此類事件雖可依

                             破產法處理,惟現行破產法自民國 (下同) 24 年公布施行迄
                             今,其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已不足

                             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
                        二、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

                             會問題日趨嚴重。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其債權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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