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89

款」,依此規定,附卡持卡人就系爭正卡及附卡所生帳款,自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345 號判決參
                             照)







                             類型五:判決確定後,附卡持卡人不得再以連帶責任約款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或民法 247-1 條為由主張該
                                        約款無效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請求法院撤銷對其扣薪之執行程序。


                                  本案例因甲乙二人於法院言辭辯論期日無故未到庭,案經法院

                             判決甲與乙敗訴確定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此
                             部分理由詳見案例 46】,附卡持卡人乙即不得再以消保法第 12 條
                             或民法 247-1 條等執行名義確定前之事由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對其扣薪之執行處分。但如發生之事

                             由是執行名義取得後所以發生者 (諸如判決確定後主動清償帳款而
                             債權人仍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則仍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救濟。









                                  就目前發卡銀機構在徵審信用卡申請案件時,實務上僅就正卡
                             持卡人之職業、收入、資產等財力背景為衡量判斷是否可核發信用

                             卡;並依正卡持卡人繳款能力為信用卡額度核可之依據,然卻未對




                                                                                                 ║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