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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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人負連帶責任的訴訟﹝不包括盜辦 (刷)、偽辦 (刷)  等風管
                            案件﹝fraud case﹞及債權人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案

                            件﹞其間附卡被告絕大多數為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之前核發附
                            卡之持卡人。判決樣態繁多,茲依本案例就其中較具代表性之

                            判決類型分別論述之。





                        類型一:一造辯論判決-附卡持卡人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  因甲及乙經合法通知 (包括公示送達)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法院以甲乙二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對於 A 銀行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
                             辯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認 A 銀行之主張為真實。且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延展辯論期日各款情事時,依到

                             場 A 銀行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之規定聲請 (簡易
                             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甲乙二人仍須對全部帳款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
                             任之判決。

                        (二)  因附卡持卡人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讓自
                             己的權利在法律上「睡著了」,經原告債權人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致仍須對全部帳款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情形約占此類案件件數之 85 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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