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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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人負連帶責任的訴訟﹝不包括盜辦 (刷)、偽辦 (刷) 等風管
案件﹝fraud case﹞及債權人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案
件﹞其間附卡被告絕大多數為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之前核發附
卡之持卡人。判決樣態繁多,茲依本案例就其中較具代表性之
判決類型分別論述之。
類型一:一造辯論判決-附卡持卡人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 因甲及乙經合法通知 (包括公示送達)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法院以甲乙二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對於 A 銀行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
辯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認 A 銀行之主張為真實。且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延展辯論期日各款情事時,依到
場 A 銀行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之規定聲請 (簡易
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甲乙二人仍須對全部帳款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
任之判決。
(二) 因附卡持卡人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讓自
己的權利在法律上「睡著了」,經原告債權人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致仍須對全部帳款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情形約占此類案件件數之 85 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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