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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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乙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書條款,雖要對正卡甲之消費債
務須負連帶責任,惟乙持卡期間並未使用該信用卡附卡消費簽帳,
顯已符合銀行公會針對 98 年 7 月 10 日前持有「舊卡」之附卡持
卡人所提出之「附卡可免除正卡債連帶責任條件:第 2:非經濟弱
勢族群中之 b 款: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者。」之免責條件。因此,
乙可在與 A 銀行進行訴訟時以上述免責條件要求 A 銀行主動撤回
訴訟,或提出答辯向法院主張上開免責條件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251 號判決意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免除乙對
甲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例 A 銀行做法顯有不當,雖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9
條 (抵銷及抵充) 規定:「持卡人經貴行依第 22 條主張視為全部到
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 (支票存款除
外) 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
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惟因本案附卡持卡人乙對其是否負有連
帶責任尚有爭議,且 A 銀行亦已對乙發動訴訟程序的情形下,在
爭議尚未釐清前,A 銀行即任意從乙的帳戶提領存款抵償欠款,並
要求乙負清償責任,對乙在程序及情理上顯有不公。適當的做法
是,A 銀行宜先將乙女的帳戶「圈存」;待對乙取得法院確定判決
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才進行扣款。在此之前,乙自有要求 A 銀行
歸還所扣款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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