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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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備;即 1.  經濟弱勢族群:失業中、休無薪假、重大傷
                            病、單親或特殊際遇家庭。2.  非經濟弱勢族群:a.  申辦時附

                            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滿 20 歲後銀行未再告知有連帶清償責任
                            者。b.  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者。c.  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

                            簽名申辦者。d.  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者。e.  正卡持卡
                            人的債務是在跟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者。凡符合上列條件

                            之附卡持卡人,只需清償自身消費款後,得豁免附卡連帶責
                            任。

                        三、金管會復於 99 年 2 月 2 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其中第 49 條明文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

                            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最後金管會於 99

                            年 7 月 22 日公告施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
                            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契約中不得記載
                            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以保護附卡持卡人」,該條款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的強制效力。另金管會修正信用卡條款:「附卡持卡人除明
                            示同意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

                            任外,僅就使用附卡所生應負帳款負清償責任」;且此一規
                            定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到此,有關信用卡附卡持卡人,是否

                            應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已在法院實務上及主管機關的積極
                            「努力妥協」下獲得共識,而告一段落。

                        四、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3 條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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