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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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命令拘束。故法院自得審查系爭約定條款是否有違反法
                                  律規定致為無效之情事。(林洲富,民事案例研究,2012 年 3
                                  月增訂二版,119 至 124 頁參照)。
































                                                            圖 4-1


                             三、關於信用卡附卡持卡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在銀行公
                                  會與主管機關積極「努力」配合法院實務上見解及社會輿論的

                                  「關注」下獲得基本的解決。準此,凡在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
                                  之後新發卡的附卡持卡人不須對正卡持卡人所積欠之卡款負連

                                  帶清償責任,但此新規定並不溯及既往。因此,在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之前發卡的附卡持卡人,僅可在「經濟弱勢」及其

                                  他條件下,爭取免除連帶清償責任。綜觀目前 (民國 99 年至
                                  101 年)  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上,涉及債權人請求信用卡附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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