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90

附卡持卡人為相同之徵信評量。且在正卡持卡人欲調高額度時,僅
                        須正卡與發卡銀行達成合意即為已足,附卡持卡人並無置喙之餘

                        地,且正卡持卡人得隨時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然附卡持卡人亦
                        無對等之權利 (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附卡持卡人連帶負擔

                        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債務,顯已將其應承擔之交易風險轉嫁予附卡
                        持卡人。)。

                            執是,目前法院實務上認定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中,使附卡
                        持卡人連帶負擔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債務之條款係已違反平等互

                        惠、誠實信用等原則及違背定型化契約精神,且有顯失公平之情
                        形,該約定條款應為無效。

                            以上論述站在契約公平、司法正義及社會價值上確屬的論,然

                        站在發卡銀行及發卡銀行的存款人、投資人立場而言,誠屬不利。
                        就目前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上,有關債權人請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負
                        連帶責任的訴訟中,附卡被告絕大多數為民國 98 年之前核發「舊

                        卡」之附卡之持卡人。且其中因附卡持卡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視為自認;經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而致仍須負連帶清償
                        責任者,約占此類型案件件數之 8 成 5 以上。

                            由此觀之,附卡持卡人讓自己權利「睡著了」者眾,其權利實
                        已無保護之必要。因此,附卡發卡銀行 (債權人)  千萬不要因為

                        「怕麻煩」或「有違社會觀感」而輕易「自動放棄」自己應有的權
                        利,而不對有責的附卡持卡人進行催索或訴追程序。













                   184  ║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