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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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司法院
                                  乃以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規定為基礎 (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 7 條說明參照),於 96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並於 97 年

                                  4 月施行。期能迅速清理消費者之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
                                  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

                             三、消債條例係採雙軌制,區分為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
                                  清算程序,而更生及清算程序,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和解及

                                  破產之特別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

                                  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四、基於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所積欠之債務法律關係較為單純,
                                  為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消債條例明定債務人對於金
                                  融機構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負債務之情形,採協商前置及調

                                  解前置主義,當債務人無法達成協商或調解時,始適用更生

                                  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及
                                  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消債條例草案
                                  總說明、消債條例第 152 條至第 155 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380 條參照)。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 院或鄉、 鎮、市、 區調解委 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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