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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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僅得持經法院認可確定更生方案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倘 A 銀行持原已對債務人甲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
執行時,於法不符,執行法院定會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
民事廳 100 年第 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
第 10 號、第 15 號參照]。
綜上兩案例,均係債務人甲未依法院所認可之債務協商清償協
議方案或更生方案所約定之條件,履行清償義務致發生「毀諾」之
情形所造成。
若債務人係在「認可協商清償協議後」發生「毀諾」之情形,
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債權人固得以認可裁定做為執行名義,依
債務清償方案所載之還款條件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如欲依原
契約條件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惟若債務人係在「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發生「毀諾」之情
形,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發生變動,更生程序中所製作之債權
表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債權人之原執行名義於超出更生條件
範圍以外之部分失其效力,債權人即不得持協商前或協商毀諾後,
聲請更生前取得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原已對債務人取得之執行
名義對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僅得持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所
示條件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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