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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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僅得持經法院認可確定更生方案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倘 A 銀行持原已對債務人甲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

                                  執行時,於法不符,執行法院定會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
                                  民事廳 100 年第 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

                                  第 10 號、第 15 號參照]。








                                  綜上兩案例,均係債務人甲未依法院所認可之債務協商清償協

                             議方案或更生方案所約定之條件,履行清償義務致發生「毀諾」之
                             情形所造成。

                                  若債務人係在「認可協商清償協議後」發生「毀諾」之情形,
                             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債權人固得以認可裁定做為執行名義,依

                             債務清償方案所載之還款條件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如欲依原
                             契約條件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惟若債務人係在「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發生「毀諾」之情
                             形,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發生變動,更生程序中所製作之債權
                             表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債權人之原執行名義於超出更生條件

                             範圍以外之部分失其效力,債權人即不得持協商前或協商毀諾後,

                             聲請更生前取得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原已對債務人取得之執行
                             名義對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僅得持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所
                             示條件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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