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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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
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 (消債理條例第 71 條立法說明參
照)。
二、本案例縱使法院認可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甲已經開始履行
更生方案中或甲已履行完畢更生方案獲得免責,A 銀行仍可
就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乙請求清償。故當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甲在履行更生方案中,在債權人 A 銀行尚未行使
權利時,連帶保證人乙此時可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
得行使之求償權,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申報行使權利 (消債條
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但當 A 銀行於甲履行更生方案免責
後,轉而向乙請求不足的部分之清償而獲償,乙僅可要求甲
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乙履行清償債務責任 (消債條例第 73
條規定參照)。
三、清算程序中之免責制度在謀求債務人經濟上之復甦,為平衡
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免責之效力,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消債
條例第 137 條立法說明、最高法院 51 年臺上字第 2243 號判
例要旨參照)。故債務人之保證人等,得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
償的總額得行使之求償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權利,其權益亦
可獲得相當保障。但當清算程序免責裁定確定後,所有的債
權人及保證人等均不可再向債務人求償。
四、本案例甲清算程序之免責裁定已確定,雖然 A 銀行仍可向其
連帶保證人乙請求清償,但是乙清償之後即不得向乙獲得免
責裁定之甲請求清償。此乃為避免乙先為清償後轉向甲求償
有違免責制度的立法意旨,故甲的免責效力亦及於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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