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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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前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A 銀行申辦消費型信用貸款新
臺幣 50 萬元,而後甲因積欠數家銀行帳款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進行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等程序,清理其債
務。
Q1:設甲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或於清算程序法院為免責的裁定確定
後,A 銀行可否對連帶保證人乙行使權利?
Q2:債權人 A 銀行於協商程序中是否可對連帶保證人乙行使權利?
Q3:債務人甲提出之更生方案,由第三人乙為普通保證人,並放棄先
訴抗辯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嗣債權人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
之翌日起 1 年內,發見甲虛報債務,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
銷更生確定。此時乙是否仍應就其保證責任負責?若是,債權人
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時,得否以更生方案及法院認可裁定為執行
名義,抑或應另行對乙取得執行名義?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更生及清算程序,係由法院介入
強制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更生方案得由債權人以多數可決,
法院並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以裁定認可之 (消債條例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債權人不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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