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76

甲為被告,就所欠債務扣除車輛賣出價款尚有不足之部分,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惟須注意的是,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僅適用於附條件買賣交易之案件,而設
                            定動產抵押之案件則不適用。






                        一、稱動產抵押權者,係為擔保債權,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

                            償之擔保物權契約,從屬於主債權契約而存在。A 銀行與債務
                            人甲間除訂定動產抵押契約外,必有主債權契約之存在,否則

                            動產抵押契約將無所附麗而不生效力。而一般銀行辦理汽車貸
                            款均以消費借貸契約行之,故本案 A 銀行與債務人甲間所訂

                            者應屬金錢債權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消費借貸契約,於民法債
                            編借貸一節未規定消滅時效,故應依民法 125 條規定,其消

                            滅時效為 15 年。
                        二、在本案例中,天地公司持受讓於 A 銀行以 A 銀行之名義對債

                            務人甲確定的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所有之不動產為
                            強制執行,甲於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該本票

                            及本票裁定已罹於 3 年請求權而為消滅時效抗辯,而是項確定
                            之本票裁定依案例所示係為 6 年前之裁定,其時效期間仍為 3

                            年,故甲為時效抗辯自有理由。

                                 此時天地公司可持 A 銀行與債務人甲間所訂之消費借貸
                            契約,以債權繼受人之名義,在甲提起的債務人異議之訴程序

                            中以反訴方式或另行對甲提起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以
                            資受償。




                   170  ║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