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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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國內各發卡銀行的信用卡約定書條款,均要求附卡持卡
                                  人,對正卡消費債務須負連帶責任,因該約款對附卡持卡人在

                                  責任比重上有所失衡,引發相當多的爭議。早在民國 (下同)

                                  92 年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即以 92 年度上易字第 251 號判決
                                  指出,對於附卡持卡人需對正卡負連帶責任的做法,已違反平

                                  等互惠、誠實信用等原則及違背定型化契約精神;及違反消費
                                  者保護法第 12 條及民法第 247 之 1 條規定,該約款應屬無

                                  效,附卡人則只需負責自己的消費金額即可之見解。惟該判決
                                  之見解與當時財政部所頒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3 條: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

                                  清償責任。」內容相左,致而引起廣泛的討論。
                             二、在此期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金管會)  基於風

                                  險控制,僅在民國 93 年間規定各發卡機構自 93 年 9 月 1 日
                                  起除正卡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

                                  外,不得為附卡人 (行政院「金管會」93.07.19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1284 號函參照)。遲至 98 年 7 月 10 日銀行公會

                                  針對此問題決議要求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對「正卡持卡人新增的應付帳款」以及「未來新申請之附
                                  卡」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時,金管會亦

                                  對上揭問題將銀行公會針對 98 年 7 月 10 日前持有「舊卡」
                                  之附卡持卡人所提出之「附卡可免除正卡債連帶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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