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75
張請求權時效抗辯自屬有理由。執行法院於甲異議之訴勝訴
後,自應撤銷對甲所有之不動產的執行處分。
三、本案所請求者為該汽車貸款拍賣不足額之部分。依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附條件買賣交易之案件,標的物所有
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違約之情事,致妨害出賣人之
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當出賣人取回占有買賣
標的物後,「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
償。故當附條件買賣出賣人取回占有買賣標的物,將之再行
出賣後,如其賣出價款不足抵充其債權者,出賣人尚得向買
受人繼續追償其不足部分,而所謂「其價值顯有減少者」應
指「所欠 債務扣除 再行賣出 價款尚有 不足者」 而言, 而 非
「標的物受有通常使用以外之損耗」(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112 號判決、最高法院 62 年臺上字第 1559 號判例參照)。
四、倘買賣標的物未經出賣人取回賣出,縱標的物已逾耐用年數,
然並非謂無任何市場交易價值,即難認出賣人確受有價值減
少之損失,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未合,而
不得依此一規定追償 (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桃簡字第 175 號
簡易判決參照)。
五、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
係動產擔保交易法特別規範,故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為特別
法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之一
般請求權時效規定 (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668 號判
決參照)。
六、本案例天地公司得於債務人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訟程序中,
以反訴方式或另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以
║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