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67

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案例解析






                                   甲為一中小企業主,擁有一輛未貸款的休旅車,因營業需要以其
                              經營公司名義購置之機器設備一批做為與 A 銀行貸款之擔保品,並與

                              A 銀行簽訂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另因業務需要購置中型貨車乙輛
                              與 B 汽車融資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簽訂買賣契約書,均以甲為連帶

                              保證人,各簽具本票乙張;並且兩份契約書皆有「乙方不履行契約或
                              將依契約所購之物品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致有害於甲方之權益
                              者,甲方得免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之通知義務,得隨時取回

                              占有原標的物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30 條準用)  逕行
                              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約款,均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在案。2
                              年後甲經營之公司周轉不靈,無法繳納所欠款項,致生遲延。

                              Q1:A 銀行與 B 汽車融資公司,以上述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經登記之

                                   契約聲請法院對甲經營公司名下之機器設備及中型貨車乙輛強制
                                   執行。此種依契約聲請執行,係屬何種強制執行程序?
                              Q2:設 A 銀行嗣取得對甲男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對甲名

                                   下之休旅車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採何種強制執行程序?



















                                                                                                 ║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