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67
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案例解析
甲為一中小企業主,擁有一輛未貸款的休旅車,因營業需要以其
經營公司名義購置之機器設備一批做為與 A 銀行貸款之擔保品,並與
A 銀行簽訂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另因業務需要購置中型貨車乙輛
與 B 汽車融資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簽訂買賣契約書,均以甲為連帶
保證人,各簽具本票乙張;並且兩份契約書皆有「乙方不履行契約或
將依契約所購之物品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致有害於甲方之權益
者,甲方得免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之通知義務,得隨時取回
占有原標的物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30 條準用) 逕行
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約款,均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在案。2
年後甲經營之公司周轉不靈,無法繳納所欠款項,致生遲延。
Q1:A 銀行與 B 汽車融資公司,以上述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經登記之
契約聲請法院對甲經營公司名下之機器設備及中型貨車乙輛強制
執行。此種依契約聲請執行,係屬何種強制執行程序?
Q2:設 A 銀行嗣取得對甲男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對甲名
下之休旅車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採何種強制執行程序?
║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