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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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享受後付款」係以分期付款之方式進行交易,已成為現
                            今消費模式的主流,為適應此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要,並

                            保障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立法者特制訂動產擔保交易法以資

                            適用。是法規定動產擔保的種類,有設定「動產抵押權」、
                            「附條件買賣」和「信託占有」三種。

                        二、目前金融機構承作動產擔保貸款多半是以設定動產抵押權的
                            方式為主,而一般汽 (機)  車融資或家電業者礙於金融法令之

                            規定,則以附條件買賣為主要承作方式。
                        三、所謂動產抵押權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

                            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
                            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規定
                            參照)。而附條件買賣亦有謂保留所有權買賣 (王澤鑑,民法

                            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 169 頁),乃指買受人先占有動
                            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

                            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6 條規
                            定參照)。

                        四、動產抵押權與附條件買賣雖皆為動產貸款擔保債權之方式,

                            而兩者不論在本質、法律規定及適用運作上有相當的差異,爰
                            將其間之差異以下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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