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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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事由         動產抵押權        附條件買賣              依據、說明
                               異
                                                              買賣與擔保
                                   契約性質       物權契約
                                                              之複合契約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
                                                                          第 5176 號判決、最高法院
                                                                          78 年臺 上字 第 1252 號判
                                   時效期間       依主債權契約          2 年 (通說)    決、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五)、最高法院 39 年臺上
                                                                          字第 1155 號判例

                                                                          破產法第 108 條、第 110 條
                                   債務人宣告
                                              別除權             取回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2
                                   破產
                                                                          條

                               相                                          附條件買賣出賣人保留標的
                                              債務人                         物之所有權。
                               異   標的物所有                      出賣人
                                              (擔保物提供人)                    標的物先行交付買受人占有
                               點  權歸屬                         (債權人)
                                              (登記名義人)                     使用,須於條件成就時始取
                                                                          得標的物所有權。

                                                                          1.  動 產抵押權 :臺灣高等
                                                              出賣人 提起         法院  (73)  廳民二字 第
                                                              第三人 異議         553 號民 事 法律問題研
                                   普通債權人 抵押權人聲請參
                                                              之訴主 張所         究。
                                   對標的物強 與分配就拍賣所
                                                              有權。         2.  附 條件買賣 :保留標的
                                   制執行        得價金優先受償
                                                              排除強 制執         物之所有 權 仍屬出賣 人
                                                              行              於條件成 就 前買受人 尚
                                                                             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1.  動 產抵押權 :動產擔保
                                   強制執行       實行              聲請
                                                                             交易法第 17 條
                                   聲明事項       占有抵押物           取回標的物
                                                                          2.  附 條件買賣 :動產擔保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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