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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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事由 動產抵押權 附條件買賣 依據、說明
異
買賣與擔保
契約性質 物權契約
之複合契約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
第 5176 號判決、最高法院
78 年臺 上字 第 1252 號判
時效期間 依主債權契約 2 年 (通說) 決、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五)、最高法院 39 年臺上
字第 1155 號判例
破產法第 108 條、第 110 條
債務人宣告
別除權 取回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2
破產
條
相 附條件買賣出賣人保留標的
債務人 物之所有權。
異 標的物所有 出賣人
(擔保物提供人) 標的物先行交付買受人占有
點 權歸屬 (債權人)
(登記名義人) 使用,須於條件成就時始取
得標的物所有權。
1. 動 產抵押權 :臺灣高等
出賣人 提起 法院 (73) 廳民二字 第
第三人 異議 553 號民 事 法律問題研
普通債權人 抵押權人聲請參
之訴主 張所 究。
對標的物強 與分配就拍賣所
有權。 2. 附 條件買賣 :保留標的
制執行 得價金優先受償
排除強 制執 物之所有 權 仍屬出賣 人
行 於條件成 就 前買受人 尚
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1. 動 產抵押權 :動產擔保
強制執行 實行 聲請
交易法第 17 條
聲明事項 占有抵押物 取回標的物
2. 附 條件買賣 :動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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