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債務人撤銷詐害行為確定判決後未為回復登記者。其他債權人如 欲對該仍登記於受益人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除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另訴請求法院命受益人應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依民法第 242 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對於受益人所有物回復原狀請求權外,尚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及依最高法院 95 年臺抗字第 494 號裁判要旨,持該撤銷判決併附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 請對仍登記於受益人名下之不動產強制執行。 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