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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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對世效力,C 銀行雖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亦應受該案判決效力
                             所拘束。然該案判決之主文中關於諭知乙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部分,性質上係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之訴之判決,A 銀行於取
                             得該確定判決後,尚須持判決代位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俟

                             塗銷登記完畢後,始有回復不動產登記為甲名下之效果,該不動產
                             所有權登記之狀態並不因上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

                             行為遭撤銷而當然或自動回復登記為甲所有之狀態。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法院之確定判決

                             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有明文規定,本案例 A
                             銀行雖已取得前開確定判決,然因與甲達成和解清償債務,致未代

                             位辦理塗銷登記,該不動產仍登記於乙名下。此際,已危及 C 銀
                             行對甲債權保全或行使。C 銀行自得以其自己名義,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甲所有。故 C 銀行代位甲起訴請求乙塗銷

                             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有權利保護必要及訴訟利益 (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36 號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南簡字第 1173 號判決參照)。



                             (二)否定說

                                  認 C 銀行此時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提起是項訴訟無

                             權利保護必要。就本案例言:A 銀行前已起訴請求撤銷甲乙就該不

                             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甲請求乙應
                             將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經法院判決確定在卷。惟 A 銀行既已代位行使甲得主張之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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