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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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間就該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既經 A 銀行
                        訴請法院判決予以撤銷,並經法院命乙應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甲所有確定在案。
                            C 銀行如欲對該仍登記於乙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可採

                        取的途徑有二:

                        途徑一


                            C 銀行對甲之債權既符合民法第 244 條之要件,自得以甲及乙

                        為被告。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乙應將該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甲所有。倘甲怠於行使對於乙所有物回復原狀請求權時,C 銀行得
                        依民法第 242 條之規定代位甲行使對於乙所有物回復原狀請求

                        權。於取得此判決確定後,自可持之代位甲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甲所有後對該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惟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提起此項訴訟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則有
                        不同見解,茲分述如下:



                        (一)肯定說


                            認 C 銀行此時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提起是項訴訟仍

                        有權利保護必要。就本案例言:甲之債權人 A 銀行前已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之物權行為勝訴確定在案,而該判決此部分係屬形成判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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