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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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間就該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既經 A 銀行
訴請法院判決予以撤銷,並經法院命乙應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甲所有確定在案。
C 銀行如欲對該仍登記於乙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可採
取的途徑有二:
途徑一
C 銀行對甲之債權既符合民法第 244 條之要件,自得以甲及乙
為被告。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乙應將該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甲所有。倘甲怠於行使對於乙所有物回復原狀請求權時,C 銀行得
依民法第 242 條之規定代位甲行使對於乙所有物回復原狀請求
權。於取得此判決確定後,自可持之代位甲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甲所有後對該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惟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提起此項訴訟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則有
不同見解,茲分述如下:
(一)肯定說
認 C 銀行此時依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提起是項訴訟仍
有權利保護必要。就本案例言:甲之債權人 A 銀行前已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之物權行為勝訴確定在案,而該判決此部分係屬形成判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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