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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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係廣義之移轉行為,自得準用上開規定。.......;然債權人既係
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撤銷權,則其因行使撤銷權所取回之財產
或代替原來利益之損害賠償,自均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為全體
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上開法條所稱之「債權人」,不限於取得確
定判決之債權人,應包括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在內,其他債權人亦
得就撤銷之訴所確定之債務人權利,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執行法
院對之強制執行。」基此,C 銀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16 條第 2 項
之規定,持該 A 銀行之撤銷判決影本併附對甲之執行名義對仍登
記於乙名下之該不動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不動產。其程序
約略陳述如下:
1. C 銀行於取得上開撤銷判決相關資料 (諸如該判決之影本或司
法院網站就該判決之公示資料等) 後,在聲請執行前應先向原
撤銷判決法院詢問該判決有無確定前撤回或上訴之情形,若
該判決確已確定,則再調取該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其他資料
經確認無誤後,始持該撤銷判決影本或公示資料併附對甲之
執行名義具狀敘明上揭法源依據及聲明願依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之規定以債務人費用,代位債務人甲向登記機關為塗銷登
記回復為債務人甲所有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執行法院於受理上述執行案件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6 條之規
定向原審判法院調取上開撤銷判決卷宗確認 (該判決已確定)
無誤後,即發函該管登記機關及債權人 C 銀行。
3. C 銀行於收受函文後,持該函文正本及申請辦理塗銷登記之
相關書表,代位債務人甲至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判決回復
所有權)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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