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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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預告登記者係指丙預為保全對於乙土地權利之請求權,
                            而由丙依土地法第 79-1 條之規定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

                            登記名義人乙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拘束乙對於該
                            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行為,預告登記僅在當事人間發

                            生相對的效力。在預告登記未塗銷前,乙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
                            對於丙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但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

                            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二、除有例外情形外,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囑託地政機關禁止所有權移轉及設定其他權利之處分登記在案
                            者。在該等登記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
                            新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規定、最高法院 96 年度臺上

                            字第 181 號判決參照)。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88 年

                            臺上字第 880 號、100 年臺上字第 367 號判決參照),不動產
                            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登記後,在

                            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

                        三、本案例 X 不動產已遭禁止處分及查封等登記,依上述法院實
                            務見解,登記名義人乙對 X 不動產已喪失處分之權能處於給

                            付不能之狀態,於該等登記塗銷前,乙自無從塗銷或移轉該不
                            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亦無法將其所有權名義回復登記為甲所有。

                            爰此,A 銀行自不得持該形成判決,代位甲向地政機關申請塗
                            銷登記回復登記為甲所有。此時,地政機關應依據土地登記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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