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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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C 銀行對甲之債權亦取得執行名義且符合民法第 244 條之要
                              件;且得知甲、乙間就該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業

                              經 A 銀行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在案。試問 C 銀行欲對該不動產
                              聲請強制執行應採何種途徑?


















                        一、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
                            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欠款後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

                            務,而竟將財產贈與或出賣於人,致有損害債權時,債權人即
                            得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債務人所為之無償

                            行為有害及債權或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
                            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為由聲請法院

                            撤銷之。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
                            為亦無例外。

                        二、債權人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詐害債權行為

                            與一般撤銷權不同,一般撤銷權僅依一方之意思表示為之既已
                            足,而民法第 244 條所規定之撤銷權則必須訴請法院撤銷
                            之,在學說上稱之為撤銷訴權。申言之,此撤銷訴權倘非以訴

                            之方法行使,即不生撤銷之效力,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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