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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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強制 執行之必 要;然信 託關係存 續期間, 委託人對信託
財產並 無處分之 權,受託 人方為信 託財產之 處分權人。於
委託人 依法終止 信託關係 ,將信託 財產移轉 登記為其所有
之前, 尚不得主 張信託財 產為其所 有,委託 人之債權人自
不能主 張為委託 人所有而 對之聲請 強制執行 。至債務人可
假信託之名行逃避強制執行之實,信託法第 5 條、第 6 條
已就信 託行為無 效、委託 人之債權 人之撤銷 權分別規定,
且該撤銷訴權之構成要件較之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寬鬆,
債權人 B 銀行逕可依該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將 X 不動
產回復於甲所有後再聲請對之強制執行。
二、本案甲之不動產既已信託登記移轉於丙,甲已非所有人,甲
之債權人 B 銀行自不得對非屬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6 號提案參照)。
況本案例情形並無信託法第 12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執行法院
自不應准許甲之債權人聲請執行 (高等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執行類第 31 號提案審查意見參照)。
一、信託財產既已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
之權利,對其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按諸
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之原則,自可能損害於委
託人之債權人。故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債務人所為
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即不
論債務人所設立之信託係有償或無償;亦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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