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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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而所謂「他益信託」者,係指在信託契約中明文規定信託
                                  利益之受益權為委託人以外之他人享有;即受益人與委託人非
                                  同一人 (委託人≠受益人) 之信託關係。

                             六、依信託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

                                  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再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0 條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

                                  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
                                  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第 132 條規定:「土地

                                  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
                                  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復依信託

                                  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
                                  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一、本案例連帶保證人甲於 98 年 5 月間將其 X 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連帶保證人乙,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債權人 A 銀行於 99 年
                                  2 月間持對債務人甲及乙之債權憑證,聲請對 X、Y 不動產執

                                  行,然 X 不動產於債權人 A 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時,業經甲依
                                  信託契約移轉登記為乙所有,按對於金錢債權之執行標的,僅

                                  限於開始實施強制執行時屬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至於以前曾

                                  屬於債務人之財產,但強制執行時已屬於第三人者,不得對之
                                  強制執行。債權人 A 銀行持對甲之債權憑證對 X 不動產聲請

                                  強制執行,然甲斯時已非不動產 X 之法律上所有權人,A 銀
                                  行自不得對不動產 X 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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