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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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外,原則上即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為防止委託人隱匿

                            財產,濫用信託法之規定,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乃明定:「信
                            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而委託人的債權人,又可分為信託前存在的債權人及信
                            託後才產生的債權人兩種。如屬前者,依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債務人的信託行為,不論有無對價,也不問受託人或受
                            益人是否知悉委託人有無債務;只要信託行為對委託人的債權

                            人的債權履行有所影響,此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訴請撤銷債務人
                            的信託行為,使信託財產回復登記委託人所有。如屬後者,因

                            債權發生於信託行為成立之後,則該債權自無被侵害可言,不

                            符撤銷信託之要件,故不得對債務人之信託行為提起撤銷訴
                            訟。
                        四、信託財產所有權權能分割圖

















                        五、以信託財產委託人與受益人間之關係可分為「自益信託」、

                            「他益信託」及「宣示信託」三類。所謂「自益信託」者,係

                            指在信託契約中明文規定信託利益之受益權由委託人自己享
                            有;即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委託人=受益人)  之信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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