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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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 51 條及第 141 條的規定,駁回 A 銀行代位塗銷登記之申
                                  請。






                             一、法院撤銷甲與乙間不動產贈與之契約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及乙應將該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甲所有之判決。其中,關於

                                  「乙應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甲所有」之部分,係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非屬形成

                                  判決。抑或是法院撤銷贈與行為之判決性質上係屬形成判決,
                                  債務人不需為塗銷登記即取得贈與標的不動產之所有權。法院

                                  實務上有不同見解,目前尚無定論,就本案例情形可分下列兩
                                  說:

                                  (一) 給付判決說
                                       1.  民法第 795 條固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

                                          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係指足生物權法上效
                                          果之形成判決始足當之。而「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判決,乃關於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非屬
                                          民法第 759 條所指之形成判決,法院所為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於確定時債務人視已為意思表

                                          示,債權人得持該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之
                                          申請,非謂判決確定時起係爭不動產即自動回復所
                                          有。

                                       2.  本案例甲既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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