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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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刑法竊占罪之罪責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迫使其心生壓力或
依民法第 767 條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向民事執
行處強制執行。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中之從物與從權利,無論在抵押
權登記時是否一併予以登記,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建築物增建部
分如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
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即所謂「附屬物」,依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自可持法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就附屬建物部分一併查封拍賣,並可就附屬建物之拍賣價
金優先受償。
增建部分如為獨立物者,即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
立性,但非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僅具暫時輔助他物之經濟目
的,或縱與之分離亦不致喪失他物之利用價值或減損其經濟效用
者,均難認為係原有建築物之從物。無論是否為抵押人所建,因其
已係另一所有權之標的物,原則上已非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故非
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但對於在抵押權設定後始附加之獨立增建物,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抵押物與附加
之獨立建物併付拍賣。但對於附加之獨立建物拍得之價金,無優先
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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