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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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民法第 877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
                                  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

                                  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
                                  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亦即抵押權設定後所附加之獨立建

                                  物,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抵
                                  押物與附加之獨立建物併付拍賣。但對於附加之獨立建物價

                                  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基此,依案例所示 D 屋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且具「使用上

                                  之獨立性」,「但非」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即使與 A 屋
                                  分離亦不致喪失利用價值或減損其經濟效用,故非抵押權效

                                  力之所及。惟 D 屋係於設定抵押權後所建,依民法第 862 條

                                  第 3 項但書及民法第 877 條規定,乙銀行於必要時,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法院將 D 屋併付拍賣。但對於 D 屋之
                                  賣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設本案 D 屋是在銀行貸款設定前即已建築完成,無法適用民

                             法第 877 條併付拍賣之規定。若經拍定應先行進行談判並配合進
                             行法律程序,讓使用者遷出增建物。若無法和解,可用以下幾種方

                             法:

                             一、拍定後斷水斷電:頂樓增建為違章建築既因違反建築法令而
                                  無從請領使用執照,無法接用水電,切斷水電,無水無電致
                                  其無法居住,讓對方知難而退。

                             二、報請主管機關拆除大隊來拆除,給對方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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